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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
作者: 时间:2007-7-23 16:12:29
20
日的探亲假(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)。服务县项目办统一规定本地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。未经批准,超过规定返岗时间
7
日的,视为违约。
第二十条
服务期间,志愿者岗位安排不合理的,经本人申请,服务县项目办同意,可在本县范围内予以调整。因健康、方言、生活习惯等原因,志愿者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、生活的,经本人申请,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,可在本省(区、市)范围内调整服务地,调整后报全国项目办备案。服务岗位原则上不做跨省调整。
第二十一条
志愿者服务期以《服务协议》明确的期限为准,如需调整的,按以下规定办理:
服务期为
1
年的志愿者,可于服务期结束当年的
2
月底以前提出延期申请,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,可延长
1
年服务期。服务期为
2
年的志愿者,可于
1
年服务期结束当年的
2
月底以前提出缩短服务期申请,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,可将服务期缩短为
1
年。服务期调整情况报全国项目办备案。服务期申请变更截止后,原则上不再变更服务期。
第二十二条
服务期间,服务县项目办、服务单位按季度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。对于
2
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,经服务省项目办批准,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后,服务县项目办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,协议取消后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。
第二十三条
服务期满后,志愿者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(志愿者离开服务地时间由全国项目办统一规定),填写《志愿服务鉴定表》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。《志愿服务鉴定表》经服务单位、服务县项目办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。考核合格的,颁发《志愿服务鉴定书》(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、创业的证明),享受相关优惠政策;考核优秀的,予以表彰。考核不合格的,不予发放《志愿服务鉴定书》,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。
第二十四条
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,经服务县项目办、服务省项目办同意并报全国项目办批准,志愿者可提前终止服务,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(第十七条第(三)款除外)。
第二十五条
对第八、十六、十八、十九条提及的违约志愿者,经全国项目办核准后,进行如下处理:
(一)解除服务协议,取消服务资格。
(二)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。
(三)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。
(四)通报派出省及原毕业高校项目办。
(五)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。
(六)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二十六条
服务期间,志愿者如有违纪及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,视情节轻重按以下程序给予处分:
(一)服务单位可建议服务县项目办给予志愿者相应处分。
(二)服务县项目办可给予志愿者警告、记过处分,处分结果报服务省项目办备案;服务县项目办可建议服务省项目办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、开除处分。
(三)服务省项目办可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、开除处分。给予志愿者开除处分的,需报全国项目办核准。
(四)各级项目办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,必须实事求是,认真调查和取证,听取志愿者本人申诉。处分材料一式七份,服务省项目办、派出省项目办、服务县项目办、服务单位、原毕业高校项目办、志愿者本人、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各一份。
(五)志愿者受到处分后,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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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工作日内,向给予处分的项目办的上一级项目办提出复议,上一级项目办应在
7
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。答复包括维持处分决定、撤销处分决定、变更处分决定。
(六)受到留用察看以下(含留用察看)处分的志愿者,如处分后三个月以上表现有显著进步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经本人申请,提出处分的项目办可撤销其处分。撤销处分的,处分材料不记入个人档案。
第二十七条
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,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。
第二十八条
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二十九条
本办法由全国项目办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条
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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